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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4年乾安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4-5-2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办,腾字种畜场、大遐畜牧场、鹿场、良种繁育基地,乾水工业集中区、乾安工业园区、大布苏工业园区、鳞字特色农业园区:
  为做好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进一步发挥国家购机补贴政策的有效作用,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4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4】12号文件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注重突出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实施监管和廉政风险防范,强化绩效考核,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业机械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补贴资金使用原则
  (一)实施范围及补贴对象。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县所有乡镇及农(林)场。补贴对象为我县境内符合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二)补贴资金使用原则。今年,第一批下达我县中央财政购机补贴资金2500万元,省级累加补贴资金250万元(全程农机化工程建设资金)。根据实际需求情况可在补贴资金总量中安排30%左右的资金进行重点扶持,优先补贴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农机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促进土地规模经营、机械化生产。
  三、补贴机具种类、补贴重点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补贴机具是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和省级支持推广目录中的产品。补贴机具种类: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和农田基本建设机械9大类16个小类35个品目(详见附件5)。
  (二)机具补贴重点。优先补贴免耕播种机、铺膜播种机、深松机、水稻插秧机、玉米收获机、谷物联合收获机、80马力以上拖拉机。对春季急需的水稻插秧机、深松机、120马力以上拖拉机敞开补贴,满足购机需求。
  (三)机具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省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省级补贴资金继续对牵引式免耕播种机、深松机、4-6行水稻宽窄行插秧机、3行以上自走式玉米收获机(含茎穗兼收型)实施累加补贴。
  四、补贴机具数量及经销商公布
  (一)补贴机具数量。补贴额在3万元及以上的大型机械一户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限定为2台。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农机大户、家庭农场以及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年度内享受补贴机具数量限定为8台。每台拖拉机可以配套3套农机具。
  (二)经销商的确定和公布。农机生产企业自主设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确定补贴产品经销商。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县农机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补贴产品经销商名单。
  五、补贴资金兑付方式及操作程序
  (一)资金兑付方式。统一试行“自主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资金兑付方式。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兑付给购机者。农民(种养大户、农机大户、家庭农场)的补贴款通过“直补折”兑付;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补贴款通过在其开户行转账方式兑付。
补贴对象在申请补贴款时,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直补折”复印件(复印在一张A4纸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和法人身份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购机发票复印件等必备材料一份。为切实加快资金结算进度,在补贴对象提供完整资料后,农机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结算和兑付补贴资金。
  (二)操作程序。由于受补贴资金规模限制,我县继续采取“先申请、后购机”的办法。基本程序要求如下:
  1、购机者凭村级介绍信、本人二代身份证、户口本、直补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须法人带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和法人二代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农机站提出购机申请(购机者为个人的,其所持有的农户直补折姓名须与身份证相符,不符的须提供相关证明;购机者为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其营业执照名称必须与其银行开户名称相符),详细填写《农机购置补贴报名审核表》,农机站会同财政所审核其身份和资格并进行公示(公示地点在购机者所在乡镇政府显著位置进行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合格后由单位负责人在审核表相应栏内签字、盖公章,报县农机部门与财政部门复核。合格的购机者由县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向其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办公地址:农机局四楼)
  2、购机者在吉林省境内自主选择经销商购机。购机者购买机具时,经销商应向其出具《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3份和购机全额发票。
  3、农机部门对补贴对象购买的补贴机具核实后,由财政部门通过直补折或银行转账方式向购机者兑付补贴款。
  4、经销商同意退货的,补贴机具已经核实且补贴款尚未兑付,经县农机、财政部门批准后,购机者可退货;补贴款已兑付,经县农机、财政部门批准,购机者将补贴款全额退回财政专户后,方可退货。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为加强对项目实施工作的领导,成立乾安县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领导小组,由县政府领导任组长,农机、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机局,负责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具体实施。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齐心协力,精心组织,确保购机补贴工作顺利实施,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使补贴资金切实发挥作用。
  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完善措施,确保工作有序推进。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经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并报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
财政部门要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要求,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保证农机部门组织管理工作经费。严禁挤占挪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工作经费。切实加快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确保兑付和结算进度高于时序进度。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也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我们要正确把握政策取向,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鼓励突出补贴重点,根据农业产业布局,向农业生产急需的薄弱环节机械给予重点倾斜,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调整,快速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规范实施中的操作行为和关键环节,要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补贴对象,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工商、质检部门要依法加强补贴机具的市场管理和质量监督,农机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对已购补贴机具进行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获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向农机监理机构申办牌证。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机办[2011]33号)要求,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向社会公开。在部门网站设置农机补贴政策专栏,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主动公开补贴实施意见、补贴额一览表、支持推广目录、补贴经销商名单、操作程序、投诉举报电话、资金规模等内容。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在补贴资金兑付或结算前需公示受益对象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农机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农机部门网站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农机、财政部门要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13】2号)等要求落到实处。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开展由政府组织的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并根据农机产品补贴额大小确定入户抽查比例。督导检查情况和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要及时。县农机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各项监督检查规定,在补贴资金兑付或结算前要完成机具核实,特别是补贴额5000元以上机具要逐台验收核对,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财政部门要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会同农机、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分别上报省财政厅、省农委。
  2014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委和省财政厅。


  附件:略




作者/出处:乾安农业机械化信息网 阅读次数 [1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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