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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2024-11-29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 吉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农联发20247号)、松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努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

(一)实施范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在全县范围内实施。

(二)补贴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种类

补贴报废机具种类为拖拉机、播种机、水稻插秧机、联合收割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

三、报废条件

申请补贴的报废农机的发动机等主要部件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指合法拥有机具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统称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并由村级签字盖章证明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提供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

根据《拖拉机禁用与报废标准》(GB/T 16877-2008《联合收割机禁用和报废技术条件》(NY/T 1875-2010水稻插秧机报废技术条件》(NY/T 3529-2019机动植保机械报废技术条件》(NY/T 2454-2019机动脱粒机报废技术条件》(NY/T 3532-2019饲料粉碎机报废技术条件》(NY/T 3531-2019铡草机报废技术条件》(NY/T 3530-2019),小型拖拉机(功率18kW使用年限超过10年、大中型拖拉机(功率>18kW使用年限超过15年、履带拖拉机使用年限超过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使用年限超过12年、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使用年限超过10、手扶式水稻插秧机使用年限超过8、乘坐式水稻插秧机使用年限超过10、机动喷雾机使用年限超过10年、机动脱粒机使用年限超过8年、饲料(草)粉碎机配套电动机功率≤18kW使用年限超过10年、饲料(草)粉碎机配套电动机功率>18kW使用年限超过12年、铡草机使用年限超过10。对于无报废年限规定或虽有报废年限规定未达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技术落后的农机,经机主自主申请签署《提前报废农业机械申请书》(附件5)可以提前报废并办理报废补贴。对于严重残缺、改装拼装、来历不明的农业机械,不能给予报废补贴。

四、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分两种情况,即:“基本报废补贴额”和“提高标准报废补贴额”。“提高标准报废补贴额”包括,报废20马力以下拖拉机,补贴额由1000元提高到1500元;报废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播种机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的(不低于所报废机具类别),按“提高标准报废补贴额”给予报废补贴。此外的其他情形,均按照“基本报废补贴额”给予补贴(详见附件1)。另外,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报废补贴申领要以购置新设备为前提。提高报废补贴标准政策实施期限截止到20241231日。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五、资金安排

根据省下达我的农机报废补贴资金额度全力推动农机报废工作开展。年度内未录入系统的报废机具按计划进行统筹安排,做好登记,于下一年度优先办理,确保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

六、确定回收拆解企业

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以县域内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为主,也可选择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其中,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经县工信部门同意后,向县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提出备案申请;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向县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对于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对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单独审查,确定回收拆解企业。凡是提出备案申请企业或合作社,由县农业农村(农机)部门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2900-2022)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回收拆解企业(合作社)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公示7天无异议后,市农业农村局,省农业农村厅定期向社会公布。回收拆解企业或合作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按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2900-2022)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对于方案下发前确定的报废回收拆解企业,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要按照新的标准要求组织其进行改造升级,对改造升级后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要取消其报废回收拆解企业资格,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七、操作程序

(一)报废旧机

1.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拆解企业,并出具《农业机械来源和归属承诺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承诺书》)。

2.回收拆解企业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拍摄机主与整机合影照片,拍摄并拓印机架号,拍摄整机铭牌等照片,做好留存,对其真实性和唯一性负责。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确认表》。做好信息登记,建立报废机具台账备查。(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报废机具所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品牌型号、发动机号码、发动机功率、机身底盘/机架号码、铭牌号、出厂日期、号码号牌、注册登记日期、机型、农业机械类别、报废补贴额、回收确认表编号、回收拆解企业名称、核验人员等)。

3.机主将身份证件复印件、人机合影照片、申报资料以及《确认表》《承诺书》等,报送农业农村(农机)部门申请报废。如果为报废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的,需要同时提供新购置机具相关佐证材料(包括机主本人名下的购机发票、人机合影等必要材料,并由核验人员进行审核认定,购机发票开票时间应为省方案发布日期之后,并在提高报废补贴标准政策实施期限内办理)。

4.县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对机主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登记机主及拟报废的农业机械信息,以及新购置同种类机具信息,留存相关资料,建立台账(台账内容参照回收拆解企业台账包含内容)。

5.回收拆解企业向县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提出现场核验申请,县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对相关信息及机主申请材料核对一致后,进行审核登记。县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接到回收拆解企业核验申请后应尽快组织人员到报废现场开展现场核验工作。

6.现场核验后,回收拆解企业及时对回收的农机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拆解全程要录像监控,要提供人机合影、拆前、拆中、拆后4张照片,拆后的照片要有主要部件拆后的状况。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要对农业机械拆解实行严格监管,定期到现场查验及调取查看监控录像。在确认农业机械按规定拆解完成后核验人员在《确认表》上签字。

(二)注销登记。

1已注册登记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持《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经办人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

2、未注册登记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持《确认表》到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查询核实后,经办人确认表》上签注农机安全监理数据平台中无此机械字样

(三)兑现补贴。机主凭有效的《确认表》《农业机械报废补贴申请表》(见附件4),按县相关规定申请补贴。县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对相关资料审核通过后在农机购置补贴系统信息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将农业机械报废补贴资金申请提交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原则上农民个人(每户)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业机械数量不多于2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业机械数量不多于5台。县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按照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年度报废补贴农机数量。

(四)登记建档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和回收拆解企业同时建立拆解档案,拆解档案包括铭牌编号、拆解录像和其它能体现农业机械身份的原始资料、照片、拓印等,拆解档案保存期不少于3年。县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对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进行监督,对档案资料建立保存进行检查指导。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各部门密切配合的补贴工作机制,县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财政部门、工信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细化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制度机制,明确业务工作流程。加强政策宣传,扩大公众知晓度。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对享受补贴的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加强补贴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财政部门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推行便民服务。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鼓励采取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做好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信息平台的衔接,加快实现回收拆解等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补贴申请资料校核效率。鼓励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农机维修企业、农机合作社合作开展农机报废回收工作,鼓励回收拆解企业上门回收、办理业务。

(三)强化监督管理。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监管机制,制定风险防控措施,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逐步将农机报废全流程各环节纳入信息化监管范围。通过定期调取回收拆解企业视频监控等方式实行全链条监管,防止机具假报废、流入二手机市场。对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要严格防控风险,加强监管,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发现回收拆解企业未按规范拆解或销毁、未按要求建立保存档案资料以及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要参照农机购置补贴的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将其纳入黑名单。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

(四)及时报送情况根据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本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报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抄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做好半年和全年总结分析,分别于每年75日和125日前向省农业农村厅报送半年和全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乾安县农业农村 乾安县财政 乾安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乾农联发〔20214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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