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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发布(2008-10) |
2008-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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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的生产、订制和分发管理,保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质量,农业部10月8日制定发布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范了拖拉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和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生产、订制和分发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牌证由农业部统一监制,实行“定点生产、集中订制、定向分发”的管理制度,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承办,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牌证的集中订制和分发工作,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牌证制发工作的监督。 《办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划分所辖地(市)或县(市)号段,并在公布的牌证定点生产企业集中订制,分批验收,定向分发牌证,并建立分发档案。各地(市)、县(市)级农机管理部门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不得向任何企业订制牌证。 《办法》规定了牌证定点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及其选定原则和程序。各种牌证定点生产企业不少于2家。牌证定点生产企业的有效期限为4年。各牌证定点生产企业不得为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之外的任何单位生产牌证。未取得牌证定点生产资格的企业、被取消牌证定点生产资格的企业不得生产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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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出处:摘自《中国农机化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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