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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起农机作业和维修免企业所得税(2008-01)
2008-1-17

  从今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新条例明确规定:企业从事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所得,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在税收优惠方面,新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范围和办法作了进一步明确。其中,关于扶持农、林、牧、渔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所得;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所得;林产品的采集所得;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所得以及远洋捕捞所得,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从事花卉、茶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和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所得,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作者/出处:   摘自《中国农机化导报》 阅读次数 [5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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