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新闻资讯 政策法规 科技推广 安全监理 教育培训 农机维修 农机服务 农机机构  
 
  您的位置>>首页>>综合信息>>综合要闻
请选择字号【 】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须征收增值收益调节金
2016-6-13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或再转让须征收20%~50%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调节金全额上缴试点县地方国库,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近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做出规范。《暂行办法》的出台,是两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举措,旨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利修法的改革成果。
  《暂行办法》共五章二十四条,以实现土地征收转用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和集体之间分享比例大体平衡,维护农民权益为原则,对调节金的概念、征收范围、征收缴库、使用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暂行办法》适用于国家确定的15个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县(市、区),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与试点时限保持一致。
  《暂行办法》提出,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取得入市收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再转让环节取得再转让收益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国家缴纳调节金。调节金分别按入市或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20%~50%征收。具体征收比例,由试点县综合考虑土地增值收益情况,考虑土地用途、土地等级、交易方式等因素确定。《暂行办法》明确,调节金全额上缴试点县地方国库,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由试点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试点期间,省、市不参与调节金分成。调节金征收部门应定期公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成交及调节金缴纳情况。
  《暂行办法》规定,调节金缴纳凭证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再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要件。调节金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出租方、作价出资(入股)及再转让方缴纳,缴纳义务人应按合同、协议及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对未按规定缴纳调节金的,财政、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有权采取措施督促其补缴。
  《暂行办法》还提出,有以下5种情形之一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擅自减免调节金或者改变调节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调节金缴入国库的,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作者/出处:中国农业信息网 阅读次数 [3624]

上一篇  下一篇   
栏目最新内容 | NEW
 智能养殖机械装备鉴定推广技术研讨会在福建省三明市召开 
 新华时评丨抓好“三夏”生产,筑牢全年丰收根基 
 农业农村部与西藏自治区政府举行工作会谈 
 农业农村部举行《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十五五”规划》宣讲会 
 “黑土粮仓”科技会战五年成果显著 
 三农学习谈 | 心系“国之大者” 扛稳“重中之重” 
 [新时代画卷] “三夏”生产压茬推进 力争全年粮食丰收
 跟随总书记走进田间 感受智慧“三夏”
 农业农村部党组召开会议强调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扎实有力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
栏目热门信息 | HOT
松原市启动“数字农业”项目  [54485]
吉林省农机推广工作会议在长春召开 [49226]
吉林省召开玉米、大豆机械化收获研讨会 [48827]
吉林省举办玉米收获机械田间生产考核及检测培训班 [48704]
省农委纪检专员到我站检查督导先进性教育活动 [48685]
吉林省农委副主任陈巳深入联系点参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47635]
吉林在发展县域经济中应选择食品工业   [47180]
吉林省农委举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专题报告会 [46706]
吉林省农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学习动员阶段总结暨转段动员会召开 [46543]
抽样调查显示:九成乡镇农技人员转向农资经营创收 [45997]
   

主办:乾安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地址:鸣凤大街508号 邮编:131400
电话:0438--8222523 传真:0438--8222523 Email:qa@jlnongj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