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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将展开 |  
                  | 2006-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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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土资源部日前颁布《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按照《考核办法》规定,国土资源部近日对本年度的耕地占补平衡考核作出具体部署:凡落实补充耕地资金、实行了项目挂钩并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的,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考核为合格。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进一步明确了建设用地单位补充耕地的责任,同时对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提出了严格要求,有助于扭转耕地占优补劣等现象,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据悉,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将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土地变更调查或登记等有关工作相衔接。凡经依法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城市、村庄和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等非农建设用地项目,应在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期间完成补充耕地义务的,将全部列入本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范围进行考核。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考核合格,必须同时符合三项要求:一是落实补充耕地资金。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其补充耕地费用列入了工程预算;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按有关规定要求缴纳了耕地开垦费。城市、村庄和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落实了除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外的补充耕地资金。 
   二是实行了项目挂钩。按照建设用地项目报批时拟定的补充耕地方案,补充耕地责任单位将补充耕地任务具体落实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台账、项目库等形式,进行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管理。 
   三是完成补充耕地任务。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有关规定要求通过了竣工验收,并具有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补充耕地数量达到或超过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方案确定的数量,并且已进行了土地变更调查或登记。补充耕地质量符合要求,即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建设质量达到设计要求。(黄晓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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